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淮谢市监处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谢家集区****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
执法部门: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7月开办了一家门头为“**食光”的饮品店,并在“美团外卖”“饿了么”网络平台各开办了一家同名网店,经营各种小吃、自制饮品。出于提高盈利的目的,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上架了自制饮品“桃胶雪燕炖椰奶”,该饮品系由清洗、泡发、炖好后的雪燕加入椰奶、桃胶等配料制成。上述雪燕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从“拼多多”网络平台中的网店“**桃胶”处购买,供货商营业执照名称:厦门市思明区***饮品店(个体工商户),规格:250g,购买数量:1,实付款:15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订单信息。
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经请示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雪燕未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也没有明确依据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当事人能提供出售卖“桃胶雪燕炖椰奶”的销售记录,售价有两种,其中线下实体店铺的售价为10元/份,“美团外卖”及“饿了么”网络平台的售价均为21.80元/份;销量共计27份,其中线下实体店铺的销量为0份,美团外卖网络平台的销量为22份,饿了么网络平台的销量为5份。当事人对自制饮品“桃胶雪燕鲜奶炖”的成份进行了公示说明,并采取了召回、下架的举措,积极改正并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计算,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雪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8.60元,违法所得为588.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捌元陆角;3、没收涉案雪燕产品1罐(已拆封)。
信息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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